2026年5月20日 星期三

我的海外收入如何申報?

海外所得如何申報?美股、海外 ETF 與複委託投資人的報稅整理
海外投資報稅筆記

海外所得如何申報?

美股、海外 ETF、海外券商與複委託投資人,實際報稅時最容易卡住的重點整理。

每年到了 5 月報稅季,總會有一些平常不會特別注意的問題突然浮上檯面。對有投資美股、海外 ETF、海外券商,或是透過複委託買海外商品的人來說,「海外所得到底要不要申報?」就是其中一個很常見、但實務上又不太容易一次搞懂的問題。

之前有朋友問我海外證券投資該怎麼申報,我自己實際去查資料後才發現,網路上雖然有很多文章會提到海外所得、最低稅負制、100 萬門檻,但真正打開報稅系統時,還是會遇到很多細節問題。

例如:股票買賣獲利要報在哪一類?美股配息要看扣稅前還是扣稅後?複委託算不算海外所得?交易虧損可不可以拿來抵股息?如果錢沒有匯回台灣,是不是就不用處理?

這篇文章是我今年申報後,整理出來的個人理解與實務流程,主要給有海外證券投資經驗的人作為參考。

海外所得如何申報?
1

不是看匯回

重點是當年度是否產生已實現所得。

2

所得要分類

財產交易、營利所得、利息所得要分開整理。

3

紀錄要保留

每年整理申報紀錄,未來匯回資金才好說明。


海外所得的重點,不是錢有沒有匯回台灣

很多人在討論海外所得時,第一個直覺會放在「錢有沒有匯回台灣」。但實際上,海外所得的判斷重點並不是匯回與否,而是該年度有沒有發生已實現所得

以海外證券投資來說,常見的海外所得包含:

  • 賣出海外股票或 ETF 產生獲利
  • 收到美股或海外 ETF 的股息、配息
  • 海外券商帳戶中的現金利息
  • 海外債券或債券 ETF 產生的利息或配息
判斷重點

不是看錢有沒有匯回台灣,而是看該年度有沒有實際產生所得。

相反地,如果只是帳面上有獲利,但還沒有賣出,這通常不算已實現所得。單純把海外券商的資金匯回台灣,也不代表匯回金額全部都會變成應稅所得。

這也是我覺得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。真正需要整理的,不是「我今年匯了多少錢回來」,而是「我今年實際產生了多少海外所得」。


海外投資所得,大致可以分成三類整理

實際申報時,我會先把海外投資所得分成三類來整理,這樣後續輸入報稅系統時比較不會混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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財產交易所得

股票、ETF 買賣獲利。

71

營利所得

美股、ETF 股息或配息。

73

利息所得

海外券商現金利息或債券 ETF 配息。

有些人會分享說,實務上把海外所得一起申報似乎也不一定會被退件。但以我自己的習慣來說,我還是會盡量一筆一筆分清楚。原因很簡單:當金額還小的時候,怎麼整理好像都差不多;但如果未來資產規模變大,或是有大額資金匯回台灣時,資料能不能說明清楚就會變得很重要。

我認為報稅這件事,與其追求「反正應該沒差」,不如一開始就養成清楚分類與保留紀錄的習慣。


股息與配息,要看扣稅前金額

如果有投資美股或美國上市 ETF,海外券商通常會提供 1042-S 表單。這份表單裡面有幾個欄位很重要:

06

Income code 06

通常代表股利。

01

Income code 01

通常代表利息。

Gross

Gross income

扣稅前所得,是申報時的重要依據。

申報海外所得時,股息通常要看的是 gross income,也就是扣稅前金額,而不是實際入帳金額。

舉例來說:

ETF 配息 100 美元 − 美國預扣稅 30 美元 = 實際入帳 70 美元

申報海外所得時,通常看的會是 100 美元,而不是 70 美元。

這一點很容易被忽略,因為我們在券商帳戶看到的通常是入帳後金額。但從所得的角度來看,美國預扣稅只是先被扣掉,並不代表原本的所得只有 70 美元。


交易損益可以合併,但不能拿去抵股息

海外股票或 ETF 的財產交易所得,基本概念是:

賣出收入 − 成本 − 必要費用 = 財產交易所得

如果同一年有多家海外券商,或同時使用海外券商與複委託,我自己的整理方式會把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益合併計算。

例如

Schwab 交易獲利 6,000 美元,Firstrade 交易虧損 2,000 美元,則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 4,000 美元。

但這裡有一個重點:如果全年交易結果是虧損,通常不能申報負的海外所得,也不能把交易虧損拿去抵股息或利息,更不能把今年虧損留到明年繼續扣。

不要混用不同所得類別

財產交易所得可以在同類別中合併損益,但不能拿交易虧損去抵掉股息或利息所得。

也就是說,財產交易所得可以在同類別中合併損益,但不能拿來抵掉其他類型的海外所得。這對有頻繁交易、同時又有配息收入的人來說,是很重要的觀念。


複委託買海外商品,也要一起整理

很多人會以為只有直接開海外券商帳戶才需要注意海外所得,但如果是透過台灣券商複委託買美股或海外 ETF,本質上仍然是海外投資。

差別只是在於,複委託通常會由台灣券商提供相關的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單。這對申報來說會方便很多,因為券商已經幫你把部分資料整理好。

如果券商有提供通知單,我會建議直接依照通知單去整理。若沒有提供,就只能從月對帳單、交易明細、配息紀錄中自行抓資料。

買進

只有買進、沒有賣出

通常沒有財產交易所得。

賣出

有賣出且有獲利

要整理財產交易所得。

配息

有收到配息

仍然要整理股利或利息所得。

所以不是「沒有賣股票」就完全不用管。如果持有的 ETF 有配息,那配息本身仍然可能構成海外所得。


100 萬門檻與最低稅負制,不要混在一起看

海外所得最常被討論的,就是 100 萬門檻與最低稅負制。

以目前規定來看,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,通常不需要計入基本所得額;如果同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,則要將海外所得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。

但這不代表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就一定要繳稅。

第一層

海外所得是否達 100 萬元?

這關係到是否要納入基本所得額。

第二層

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 750 萬元?

這才進一步影響是否可能產生基本稅額。

真正會不會產生基本稅額,還要看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最低稅負制的免稅額。目前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免稅額是新臺幣 750 萬元。

換句話說,如果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,就要進一步納入基本所得額計算;但是否真的需要繳納基本稅額,還要看整體基本所得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間的比較。

這也是我覺得很多文章容易講得太簡化的地方。100 萬是「是否納入基本所得額」的重要門檻,但不是「一定要繳稅」的門檻。


匯回台灣,不等於匯回多少就課多少

另一個很常見的問題是:如果未來把海外券商的資金匯回台灣,會不會被課稅?

我自己的理解是,匯回本身不是問題,問題在於你能不能說明這筆資金的來源。

假設未來匯回台灣 1,000 萬元,這並不代表 1,000 萬元全部都是所得。真正需要說明的是:

  • 其中多少是原始投入本金?
  • 其中多少是歷年投資所得?
  • 這些所得分別發生在哪一年?
  • 當年度是否已經申報?
  • 如果當年度未申報,是否是因為依法未達申報門檻?
匯回不是問題,說明來源才是重點

大額資金匯回時,真正需要面對的是資金來源說明,而不是把整筆匯回金額都當成所得。

所以我認為,與其等到未來大額匯回時才開始翻資料,不如每年申報時就順手整理紀錄。即使當年度沒有真的產生稅額,留下完整的資料仍然有意義。

報稅不只是為了當下完成申報,也是在替未來的資金來源留下清楚軌跡。


我會建議每年做一張海外所得整理表

這次整理下來,我覺得海外投資報稅真正麻煩的不是公式,而是資料來源很分散。

海外券商可能有 1042-S、realized gain/loss、dividend report;複委託可能有海外所得通知單;如果券商資料不完整,還要回頭從對帳單、交易紀錄、配息紀錄慢慢整理。

因此我會建議每年都做一張簡單的年度彙總表,不需要太複雜,但至少要包含:

欄位 用途
年度 確認所得歸屬年度
券商名稱 區分海外券商或複委託資料來源
所得類別 例如 71、73、76
幣別與原幣金額 保留原始資料,方便日後核對
換算新臺幣金額 作為申報整理依據
資料來源 例如 1042-S、realized gain/loss、券商通知單
是否已申報 未來查詢時可快速確認

這張表的目的不是讓報稅變得很華麗,而是讓未來查資料時不要崩潰。尤其是長期投資的人,資料一旦累積十年、二十年,如果每年都沒有整理,未來真的要回頭找會非常痛苦。

有興趣的人也可以再問我表格格式,我自己是覺得只要架構清楚,不需要做得太複雜。


幾個容易搞混的問題

Q:海外所得是不是錢匯回台灣才要申報?

不是。重點是該年度是否有發生已實現所得,而不是錢有沒有匯回台灣。

Q:美股配息要看實際入帳金額嗎?

通常要看扣稅前金額,也就是 gross income。美國已扣繳稅額不代表所得本身只剩下入帳金額。

Q:交易虧損可以拿去抵股息嗎?

通常不行。財產交易損益可以在同類別中合併,但不能拿交易虧損去抵股息或利息,也不能留到明年扣。

Q:海外所得達 100 萬就一定要繳稅嗎?

不一定。達 100 萬以上是要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,但是否真的需要繳稅,還要看基本所得額是否超過最低稅負制免稅額,以及與一般所得稅額的比較。

Q:大額匯回台灣會不會整筆被課稅?

匯回金額不等於所得金額。真正重要的是能不能說明其中多少是本金、多少是歷年所得,以及這些所得是否已依規定申報或依法未達門檻。

我的整理心得

這次實際整理海外所得後,我最大的感想是:海外投資報稅本身不一定困難,但一定需要紀律。

股息要看扣稅前金額,交易損益要分清楚,複委託也要一起整理,交易虧損不能亂抵,匯回台灣也不等於匯回多少就課多少。這些觀念單獨看都不難,但全部加在一起,就會變成一件需要耐心處理的事情。

我認為只要有投資海外資產,就應該逐步建立自己的紀錄方式。金額小的時候整理,是為了養成習慣;金額大的時候整理,則是為了降低未來說明資金來源的麻煩。

以上是我今年申報後的整理與經驗分享,不是正式稅務建議。每個人的所得結構、券商資料、家庭申報戶狀況都不同,如果金額較大、所得來源複雜,或是遇到不確定的情況,還是建議直接詢問國稅局或專業會計師。

如果你也有投資美股、海外 ETF 或使用複委託,你今年有整理海外所得嗎?歡迎留言一起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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